实验室前沿——做中国最专业实验室前沿资讯网

现在的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2)

时间:2011-05-16 01:00|来源:实验室前沿| 分享|点击:


第五章 医学实验动物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医学实验动物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高级、中级和初级科研人员,各类人员都应遵守本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医学实验动物饲育和动物试验工作的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认可制度。从事和参与医学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掌握医学实验动物的基础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并取得《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全国从事医学实验动物的饲养员、实验员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人事司对全国卫生系统实验动物饲养员晋级考核标准和对各类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办法的要求, 由有关人事部门和省级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从事医学实验动物饲育和动物试验的工作人员有权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医学实验动物饲育和动物试验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copyright sysqy.com


第六章 医学实验动物监督管理和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 全国医学实验动物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省级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单位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小组。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部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中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二)在卫生部领导下, 负责制定《医学实验动物标准》、《医学实验动物质量监测手册》、《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书》、《医学实验动物教学大纲》;
(三〕对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科学的发展、预测、评估、技术政策、组织协调等提供咨询;
(四)参与对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科研课题论证和科研成果评审。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厅(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一)受理本辖区卫生系统各单位对实验动物合格证书的申请;组织检查、验收、核发和收回证书;
(二〕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各单位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小组的业务工作;
(三)负责向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备案所核发的各类合格证书。 sysqy.com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省级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专家对医学动物实验课题进行论证;
(四)组织本单位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对医学实验动物质量实行两级管理制度; 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和省级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
(一〕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全国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 不定期对医学实验动物进行抽检;对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二〕省级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本辖区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对辖区内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进行定期质量检测和抽查; 接受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第三十条 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标准》、《医学实验动物监测手册》, 统一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方法, 保证质量检测的可靠性、准确性、可比性及公正性。
 

实验室前沿,了解实验室动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或在不合格的医学实验环境设施内进行的科学实验、鉴定或安全评价的结果无效。其研究成果不得上报, 科研课题不能申请, 论文不予发表, 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者, 由卫生部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进。
  sysqy.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sysqy.com

Tags:管理,动物,实验,医学,卫生部,单位,应当,委员会,进行,中
责任编辑:何辉

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

更多阅读者

其他人正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