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构建符合农业科研规律的重点实验室体系,规范和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和培养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承担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的、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点进行规划布局,包括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三个层次。基本组织思路是以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科学观测实验站为延伸,建立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学科群”(也称“学科领域群”),逐步形成支撑和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的原则,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农业部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重点实验室应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农业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规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联合协作;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和检查;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统筹协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科研任务和运行保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协助农业部考核和管理;
(二)审核上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并根据农业部的批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三)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单位和农业部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职责:
(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
1. 针对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农业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提出本学科领域重大科学问题,凝练科研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重点组织开展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前沿性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农业发展提供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2. 培育和发展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
3. 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4. 组织本领域高水平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交流;
5. 负责指导本“学科群”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和运行工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并提供必要的科技信息等服务;
6. 承担本“学科群”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方案编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组织本“学科群”联合申报重大科技计划。
(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1. 针对学科建设和区域发展的科技需求,以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组织开展区域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为区域农业发展提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
2. 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3. 接受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指导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
1. 接受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活动提供服务;
2. 开展科学观测,获取农业科学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
3. 开展新品种、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集成试验研究与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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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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