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为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除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必须对造成的损失加以赔偿。
二、发生责任事故时,当事人应当在当天写出书面材料,向所在学院和主管部门报告,由实验室会同实验室管理处查明事故原因和鉴定损失情况,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和实验室管理处复核损失情况报告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赔偿。
三、赔偿金额核定
1、对于一般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其责任人按直接损失部分的10%~50%价格赔偿。
2、对于损坏和丢失的零配件,只赔偿零配件费用。如果损坏和丢失零配件导致整机报费的,在扣除折旧后,按剩余价值的30%~50%赔偿;如果丢失的零配件属于贵金属、宝石制品,按零配件市价的100%赔偿。
3、对于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的30%赔偿。仪器设备轻微损坏,尚可使用,但性能下降,应酌情赔偿。
4、对丢失、损坏民用性强(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万用表、工具和量具等),使用期不到一年的低值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使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按原价的50%~80%赔偿。对丢失、损坏其它的低值耐用仪器,虽构不成责任事故,应按实际价值的30%赔偿。 本文来自实验室前沿
四、赔偿办法
1、学校批准的赔偿决定,由学院和设备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实验室主任负责向责任人收取,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调整固定资产账和财务账。
2、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其中10%以现金返回实验室作为酬金,90%转实验室补充设备费或实验经费。
3、对于无故不交赔偿费的学生,实验室不出具该学生的实验课成绩,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4、赔偿人是教职工的,由本人提出赔偿计划,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后从工资中扣除。无故不履行赔偿责任,由学院签署意见,报评请主管校长批准,财务处直接从赔偿人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