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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09-10-22 02:38|来源:互联网| 分享|点击:


一、总则

    1.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中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3.评估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评估工作实行“三结合”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实验室,省科技厅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评估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估(简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议两部分。
    2.定量评估内容: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定性评议内容:通过专家定性评议,考核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学术、技术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及设备实力;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
    2.定量评估由各参加评估实验室填报 “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上报,现场评估时经专家确认,然后由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计分,排序。
    3.定性评议由评议专家通过现场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发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试验记录以及召开座谈会后,根据“定性评议指标评分表”进行综合评分,并写出书面意见。定性评议应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达到促进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目的。
   四、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评估的组织单位为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有关配套文件;确定评估时间及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印发有关评估材料;组织评估计分;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考察、听证、评议;综合评估情况,写出评估总结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2.评估程序
    (1)公布评估时间和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在评估时间的一个月前,发送评估需要填报的“评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应如实填报“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评估组织单位。
    (3)按学科性质分别组织评议专家小组。每个小组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定性评议工作。具体任务是: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进行评议、评分,并提出评议意见。在评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3.统计计分
    (1)统计各实验室定量评估得分及排序。
    (2)统计各实验室定性评议得分及排序。
    4.评估组织单位及部分定性评议专家对各专家组评议结果审核后,综合定量评估得分和定性评议得分,确定实验室评估综合得分、排序和等级,上报省科技厅领导批准。尔后将审定后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综合得分和等级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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