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实验室管理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审批和核发《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资格证书》。
第三条 申请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资格认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资格认证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二)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及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
(三) 业务工作情况;
(四) 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管理手册一套;
(五) 分所设置批准的文件;
(六) 单位平面布局图。
第四条 省局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考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资格证书》的决定。
第五条 现场考核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向评审组汇报资格认证的准备及自查情况;
(二) 现场检查有关科室及实验室; 本文来自实验室前沿
(三) 对申请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兽药管理法规知识及检验操作技能考核;
(四) 检查各类管理文件、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及各类档案。
第六条 考核组依据检查情况,按照《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实验室管理规范》逐项作出评定,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七条 评审组就初步意见与被评审所领导交流,并提出评审报告。
第八条 评审组组长在全所大会上宣读评审报告。
第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市所,由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核发《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对已取得《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省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针对在上次评审过程中,评审组提出整改意见的纠正情况;通过审查各种记录,评价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通过对主要仪器设备、人员及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评价是否能维持认证时的能力等;必要时,安排现场样品考核。 内容来自实验室前沿网站
第十二条 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应在《辽宁省兽药监督检验分所资格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局提交复评审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员由省局聘请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聘期5年。
第十四条 评审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对违反纪律的评审员,省局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