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建立原辅料的贮存期限及复验的管理程序。
2.范围:质监部、仓库、生产部。
3.责任:QC化验员、检查员、仓库管理员与生产部管理员。
4.内容:
4.1主要原辅料贮存期限的确定:
4.1.1根据本厂的实际情况、原辅料供货情况以及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由质监部会同生产部协商,提出列入贮存期限管理的品种目录和贮存期限。对个别项目易发生变化的原辅料亦可仅限于指定项目的监督。
4.1.2贮存期限自从入库之日起算起。
4.2超过贮存期限原辅料的处理办法。
4.2.1超过贮存期限的原辅料作待检品处理,由仓库提出请验单交质监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生产车间使用。亦可按本标准4.2.2条处理后再进行检验。
4.2.2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如有经处理后方可使用时,则由生产部提出处理意见,由质监部审核同意,进行处理,检验合格经质监部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4.3质量监督
4.3.1对个别项目易发生变化的原辅料,质监部应及时进行抽样作单项监督检验,任何部门不得拒绝。
4.3.2生产部、质监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注意收集、积累原辅料贮存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对提出、确定和修改原辅料贮存期限及预处理办法提出确切的数据或证据。
4.4原辅料贮存期限
4.4.1化学原料药品、药材贮存期限暂定为二年。
4.4.2中药材如发生霉变、虫蛀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4.4.3有有效期或使用期规定的原辅料,应在有效期或使用期限规定的期限内使用。
原辅料贮存期限表
品名
|
贮存期限
|
复验项目
|
备注
|
苦参
白土苓
针用活性炭
聚山梨酯80
甘露醇
乙醇
香菇多糖
苯甲醇
|
1年
1年
1年
2年
2年
2年
1年
1年
|
全检
全检
吸附力测定
全检
全检
全检
全检
全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