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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贮存期限及复验制度

时间:2010-03-11 17:37|来源:实验室前沿| 分享|点击:


1.目的:建立原辅料的贮存期限及复验的管理程序。

2.范围:质监部、仓库、生产部。
3.责任:QC化验员、检查员、仓库管理员与生产部管理员。
4.内容:
4.1主要原辅料贮存期限的确定:
4.1.1根据本厂的实际情况、原辅料供货情况以及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由质监部会同生产部协商,提出列入贮存期限管理的品种目录和贮存期限。对个别项目易发生变化的原辅料亦可仅限于指定项目的监督。
4.1.2贮存期限自从入库之日起算起。
4.2超过贮存期限原辅料的处理办法。
4.2.1超过贮存期限的原辅料作待检品处理,由仓库提出请验单交质监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生产车间使用。亦可按本标准4.2.2条处理后再进行检验。
4.2.2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如有经处理后方可使用时,则由生产部提出处理意见,由质监部审核同意,进行处理,检验合格经质监部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4.3质量监督
4.3.1对个别项目易发生变化的原辅料,质监部应及时进行抽样作单项监督检验,任何部门不得拒绝。
4.3.2生产部、质监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注意收集、积累原辅料贮存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对提出、确定和修改原辅料贮存期限及预处理办法提出确切的数据或证据。
4.4原辅料贮存期限
4.4.1化学原料药品、药材贮存期限暂定为二年。
4.4.2中药材如发生霉变、虫蛀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4.4.3有有效期或使用期规定的原辅料,应在有效期或使用期限规定的期限内使用。
 
 
 
原辅料贮存期限表
 
 
品名
贮存期限
复验项目
备注
苦参
白土苓
针用活性炭
聚山梨酯80
甘露醇
乙醇
香菇多糖
苯甲醇
1年
1年
1年
2年
2年
2年
1年
1年
全检
全检
吸附力测定
全检
全检
全检
全检
全检
 
 
 
Tags:制度,期限,辅料,处理,质监,全检,检验,使用,生产部,提出
责任编辑:检疫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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